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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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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1 07:4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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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1 08:0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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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认定更清晰:10类行为直接入刑

    根据《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1、恶意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假和解、无偿转让财产等“花式逃债”行为;

2、高消费拒不履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不悔改;

3、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执行工具;

4、伪造证据隐匿财产:销毁账目、阻止证人作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

5、拒不交付特定财物:经强制措施仍不交还房屋、土地、票证等;

6、拒不履行人身权益义务: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如探视权、监护权移交),情节恶劣。

7、违反不作为义务造成后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

8、暴力阻碍执行现场: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致使执行无法进行且情节恶劣。

9、毁损抢夺执行工具与材料: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车辆、器械、服装、证件,导致执行无法进行。

10、兜底条款: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变化:新增“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隐蔽逃债手段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量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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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弱势群体

   《解释》第十条明确划定法律红线: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这一条款剑指社会痛点,将民生类案件纳入“重点保护圈”,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障。

为何特别强调“民生案件”?

1、权益属性特殊

    赡养费、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到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拖欠行为可能导致老人无人供养、劳动者家庭陷入困境、患者无钱救治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普通经济纠纷。

2、执行难度更高

    弱势群体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被执行人常利用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手段逃避义务,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新规通过“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3、政策导向明确

    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强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意见》等文件,此次司法解释与既有政策形成“组合拳”,强化对民生权益的全链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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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主动履行可减轻处罚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惩戒与激励并重”原则,既严惩恶意拒执行为,也为真诚悔改者留出救济空间:

1、两种“从宽”情形

    情节轻微 + 公诉前履行: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起诉(避免刑事案底)。

    一审判决前履行: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如缓刑、减刑)。

2、立法深意:

    修复社会关系,破解执行僵局

减少对抗:通过从宽政策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避免“鱼死网破”的长期对抗;

   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刑事追责成本,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

    社会导向:传递“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司法价值观,推动诚信重建。

3、提醒

    履行≠免责:仅适用于“情节轻微”案件,若存在暴力抗法、转移巨额资产等恶劣情节,即使事后履行,仍可能被追责;

    履行须彻底:部分履行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得法院认可;

   时间窗口关键:越早履行,从宽幅度越大(公诉前>审判前>二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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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程序落地: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起诉失信被执行人

《解释》第十四条打破传统公诉垄断,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诉权”,形成“双轨制”追责模式:

1、自诉条件

   申请执行人需同时证明:

   老赖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拒执罪要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公安、检察院不追究:曾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控告,但未被受理(需取得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

2、自诉优势

   主动权回归:无需依赖公权力介入,受害者可直接推动刑事程序;

   倒逼执行:自诉立案后,法院可同步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查封财产),形成威慑;

   灵活和解:自诉案件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和解撤诉,便于快速实现权益。

3、操作指南

   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拒执罪证据(如财产线索、执行笔录、罚款拘留决定书);

   第二步: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等关键证据;

   第三步: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立案,被告人不到庭可强制拘传或缺席审判。

4、风险提示

   证据门槛高:需自行收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充分证据(可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败诉成本:若自诉缺乏事实依据,可能被驳回并承担诉讼费用;

   专业建议:建议委托律师代理,避免程序瑕疵。

5
涉案财产处置:恶意转移的财产必须追回

  《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打财断血”原则,彻底堵死“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漏洞:

1、追缴范围全覆盖

   违法处置财产:包括故意毁损、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虚假转让的财产;

   穿透式追查:即使财产已流转至第三人名下,若其明知被执行人恶意转移,仍可追缴。

2、处置流程

   刑事阶段追赃:检察院起诉时需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判决中明确追缴或退赔方式;

   民事执行衔接:追回的财产直接移交执行法院,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

   第三方权益保障:善意取得人可提出异议,但需证明“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

3、警示意义

   经济代价:转移的财产“竹篮打水一场空”,还需承担追缴费用;

   信用破产: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影响经商、出行;

   刑事风险:协助转移财产的亲友可能构成共犯(《解释》第八条)。

结语

刚柔并济,筑牢司法防线

   此次司法解释通过“严惩首恶、激励悔改、赋权民众、斩断财源”四重机制,构建起立体化打击拒执行为的法律网络:

   对恶意失信被执行人:刑事追责+财产追缴+信用惩戒,让违法成本高到无法承受;

   对观望者:宽严相济政策提供“迷途知返”的出口,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对申请执行人:自诉权+财产追回制度,赋予其“法律武器库”。

转发周知:法律不纵恶,亦不弃善。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惩,这才是公平正义应有的模样!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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